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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珠地税函[2003]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检查四分局:

    你局关于区政府发放的招商引资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区政府为了吸引外部资金到本地投资,鼓励区内人员利用各种条件招商引资,并为此出台了一些奖励措施,对能吸引外部资金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该部分人员取得的奖金如何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考虑到获得奖金的人员没有与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签订提供劳务的合同、合约,又不是发放奖金单位的员工,因此,在省局未明确之前,市局同意你局意见,对获得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奖金的人员,统一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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