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5]4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契税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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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