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4期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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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