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甬国税发[2004]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转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严格按总局规定执行。
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采集时限提前到每月11日和稽核系统数据导入由防伪税控系统自动转入之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对防伪税控抄报税的管理,认真做好抵扣联、存根联的各项预检查工作,确保数据采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