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发[201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2009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