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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发[201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2009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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