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2]2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移交前,对我省符合本通知免征车辆购置税条 件的8辆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具体车型和分配单位见附件),由交通部门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数量、车型和要求办理免税手续。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由省车购办于2003年元月底前汇总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