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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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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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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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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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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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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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42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开通明斯克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57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白俄罗斯政府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的雇员(白俄罗斯国民)所取得的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开通明斯克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