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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权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出字[200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免、抵、退”税专题会议精神,为改进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特区局所管中央级、内蒙级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权下放当地国税局管理(企业名单见附件)。请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管理,积极为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今后中央级、内蒙级生产企业发生的出口业务均由当地国税局办理退(免)税登记、审核审批等有关手续。

    附件:企业名单

    1、 包头稀土研究院2、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分公司3、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5、内蒙一机厂化工颜料厂6、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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