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