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4]第2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依据《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防患于未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