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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防暑降温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人工[1992]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市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经研究,现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由原夏季(6-9月)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12元。本通知从1992年6月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从经费包干节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经费有困难的,也可略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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