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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企业出租房屋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地税函[2001]3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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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涉外企业出租房屋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请示》悉。

    关于涉外企业出租房屋城市房地产税的适用税率问题,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中曾明确规定为18%,之后未作调整。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出租房屋城市房地产税税率仍按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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