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函[2001]3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涉外企业出租房屋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请示》悉。
关于涉外企业出租房屋城市房地产税的适用税率问题,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中曾明确规定为18%,之后未作调整。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出租房屋城市房地产税税率仍按1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