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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第2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最近全省税政科长会议讨论意见,经研究,现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厂矿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凭厂矿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填制收购专用发票,并将普通发票作为收购专用发票附件 ,方能允许其按10%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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