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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2002]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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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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