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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04]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税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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