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2001]2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免税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9日财税[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