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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关税[2007]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交通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的具体船龄范围为: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此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下同);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

  进口单位可在2007年9月1日、2008年3月1日、2008年9月1日和2009年3月1日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部另行规定),交通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交通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由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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