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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藏国税函[2004]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西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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