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2000]1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关于更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方法的申请》(滇寿发[2000]137号),要求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0年第3季度开始,对已经成立"财务处理中心"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地、州、市分公司,其县级成员企业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而直接由地、州、市分公司汇总全辖单位报表后,统一向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