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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0]1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全省统一按律师分成收入30%的标准扣除。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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