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2002]1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由各成员企业扣除呆账损失的,构成呆账损失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成员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扣除;构成呆账损失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成员企业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扣除。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及所属成员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及时向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申报扣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批准,可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