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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地税征[2007]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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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保监中介[2006]894号文规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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