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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列入福利企业职工范围计算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函[200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就[2001]88号)称,为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促进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职工范围计算比例。据此,从文件到达之日起,各地在办理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把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列入残疾人免税比例的计算范围。

    请知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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