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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使用裁剪式普通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征[2000]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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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对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的税收管理,切实解决“大头小尾”填开发票的问题,在各地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省局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维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行业推行裁剪式普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裁剪式发票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发票,对正确开具发票要求较高,纳税人对此比较陌生。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裁剪式发票推行的宣传指导工作,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安排一定的力量,做好操作过程中的辅导解释工作,以确保剪裁式发票的顺利推行。

    二、剪裁式发票分限仟元和万元版两种。发票规格为190X130(mm),防伪措施

    与普通发票相同,发票区别代码不变。发票联裁剪金额栏存根部分留税务机关查验。

    三、2001年1月1日推行裁剪式发票后,原《浙江省机动车维修发票》和《浙江省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使用到2001年3月底。各地应认真做好旧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四、各市国家税务家请于2000年11月15日前,将明年发票计划用量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浙江省机动车维修发票票样浙江省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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