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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第3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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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5〕10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782号文件批复如下:2003年8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3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LIBOR+1.55%.2004年7月,韩国进出口银行再次与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48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LIBOR+1.6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2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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