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国税函[2003]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烟黑财[2002]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按一定的数额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232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数额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对超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