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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寿险公司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保监发[2005]1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信诚人寿江苏分公司、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寿险市场运行状况和各公司经营情况,加强保险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根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人身保险市场季度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江苏保监局决定建立寿险公司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051季度起,各寿险公司按照通知要求,每季度向江苏保监局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二、报送内容

1、本季度公司业务经营状况和特点分析。

2、本季度公司业务经营数据主要异动指标及其原因分析。

3、公司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分析。

4、对人身险市场及公司发展形势的判断。

5、本季度内公司的重要事项,包括业务政策调整情况、重点拓展的业务及激励措施、业绩考核指标及变化情况等。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及信诚人寿江苏分公司还需上报团险市场发展政策及市场扩展情况。

6、公司下一阶段经营思路。

7、对保险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8、由于目前保监会信息系统尚不完善,请各公司按附件报表格式报送相关数据。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方式

为提高效率,各寿险公司应将季度统计报表和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经公司负责领导审核后,先发送至cheng_chen@circ.gov.cn;然后,再将领导签字盖章后的正式书面报告和报表送至保监局(不通过传真)。

(二)报送时限

上述报表和季度经营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应于每季度后次月的8日之前报至江苏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书面报告和报表应于每季度后次月的10日之前一式两份报至江苏保监局,其中一份直接送人身保险监管处。

(三)报送的报表和数据应真实、准确,分析报告力求深入,重点突出。

四、其他事项

(一)原《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苏保监转[2004]30号)中的标准保费报送时间改为每月8日之前,其他报送内容和要求不变。

(二)各寿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并于45日之前将有关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至江苏保监局。

(三)请省行业协会于每季度后次月的8日之前将全省及各地市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情况及掌握的重要情况上报江苏保监局。

附件:一、寿险公司个险业务相关情况统计表

二、寿险公司团险业务相关情况统计表

三、寿险公司银代业务相关情况统计表

四、寿险公司各渠道前三名产品销售情况表

联系人:陈程电话:025-86795600860

桓恒电话:025-86795600819

E-mailcheng_chen@circ.gov.cn

二ΟΟ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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