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3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相配套的各项规章、政策,建立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激励机制,调动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03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考核奖励的对象为我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直接从事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环保、财政部门有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下达排污费征收计划,并负责安排执法经费、设备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二章 考核奖励依据
第四条 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根据排污费征收计划完成和实际入库情况,安排执法经费、设备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依据各州、市环保部门前三年排污费征收总额的平均数以及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量情况,制定并下达各州、市环保部门本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各地排污费的年度征收计划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实际征收额。
县级征收计划,由各州、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制定下达。
第三章 执法经费、设备补助和奖金核定标准
第六条 省级及州(市)环境监察机构,按每年完成计划基数(扣除上缴中央部分)的1%计算排污费征收执法经费、设备补助;超计划完成的部分按2%计算奖励资金。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安排一定的执法经费、设备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执法经费、设备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来源。执法经费、设备补助和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责任
第九条 各州、市环保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排污费征缴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排污费征缴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保局将对相关州、市环保部门和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环保及财政部门不得给予任何奖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对相关州(市)减少或不予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一)没有完成年度排污费征缴计划的;
(二)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解缴排污费的;
(三)在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与云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