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外国商会审核单”和“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的函

【时 效 性】 商办贸函[2006]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贸促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对中国外国商会和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凡需报商务部审核的中国外国商会和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请分别使用新的“中国外国商会审核单”和“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格式附后,可到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下载),原格式核准单不再使用。

    二、新审核单将作为商务部受理有关申请的依据之一,请按要求详细打印填写。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贸司)反映。

    联系人:王勇

    电话:010-65197490

    传真:010-651974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