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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时 效 性】 国办函[2004]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1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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