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所[2003]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如其企业所得税既适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又适合财税[1994]1号文件对新办商业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