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人职司函[199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区职改办:
新职改办字(92)002号文收阅。意见如下:
1.鉴于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多次明确指示,在没有新规定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定,也不能评审任职资格。
2.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可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
3.在企事业单位受聘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机关工作后,其工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
此复。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199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