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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1]3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转发给你,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稽查局对受托协查发票必须按期回复,逾期不回复的,省局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异地受托协查发票税务机关的要求,对从稽核系统中导出的作废、失控发票提供并寄送税务证明,以保证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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