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行[2001]17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各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的管理,经研究,现就通信工具补助有关会计帐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各单位开支的通信工具补助费自2001年1月1日起改列“其他工资”目级科目下的“其他”节级科目。
原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中关于“通信工具补助费在‘公务费’中‘邮电费’节级科目中列支”的规定不再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