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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工业交通公司请求明确投资分回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甘地税三[2002]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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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方税务局:

    按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关于请求明确从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报告》(甘工投财[2002]31号),要求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补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规定,该公司从适用33%税率和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以及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中分回的税后利润等股息性所得,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从除上述以外的企业或单位分回的税后利润等股息性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该公司持有的债权性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以持有的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及有关税收规定,正确区分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并按规定确认投资成本及投资收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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