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2003]2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7月12日以后生产的秦川----福莱尔牌QCJ7081BD型、2002年9月27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BD1型、2002年4月15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CD1型和2001年7月12日以后生产的QCJ7081DD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