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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沅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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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函》(沅政[2002]2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原地段等级全部提高一级,分级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2.80 2.30 1.80 1.30 0.80 0.50(元/M2)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市沉地税发[2002]11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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