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五河十路”绿色通道永久性绿化带占地补偿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性】 京林发(计)[2002]1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有关区县林业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开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本市“五河十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以下二简称绿色通道工程)永久性绿化带占地给予适量资金补偿。为了提高该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办《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物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2号)和市财政局《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00]2657号),现就本市绿色通道工程永久性绿化带占地补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绿色通道工程永久性绿化带占地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市财政比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办法,对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永久性绿化带占用的集体或已经承包给农民的集体土地,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

    二、占地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现金160元,其中粮食补助按有关规定每亩每年折现补助140元,现金补助每亩每年20元。补偿资金的发放自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当年开始。

    三、补偿资金的补助范围是绿色通道工程永久性绿化带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以市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规划范围内永久性绿化带实际面积为准。

    四、市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发放给农民。区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范围内绿色通道工程永久性绿化带占地补偿工作,要按村按户建立登记卡和检查验收卡,被补偿户凭卡领取现金;尚未承包的集体土地,补偿资金落实到村集体。

    五、补偿资金的申请,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规划和按户建卡情况,将本区县永久性绿化带建设情况和年度资金申请,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并抄报区县财政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审核并拨付资金。

    六、区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偿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补偿资金落实情况上报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

    七、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偿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