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时 效 性】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主 任:张  平
  部 长:孟建柱
  部 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