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1]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枣庄诚信印务中心承印税务专用发票的请示》(枣地税发[2000]77号)收悉。为满足你市发票印制工作的需要,根据你局对该企业的实地考察情况,同意确定枣庄诚信印务中心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
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我省发票印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枣庄诚信印务中心的管理,督导其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