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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6]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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