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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一汽汽车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收征免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 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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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一汽汽车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 [2002]59 号)悉。鉴于长沙一汽汽车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是长沙市城市规划“退二进三”的需要,且又属于新改制企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现对你局请示中提出的该公司整体搬迁中涉及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该公司整体搬迁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销售不动产收入应按现行税收政策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该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37414322 元,房屋、设施、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25214000 元,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各项税金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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