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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潭办发[2005]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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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章  附则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2日

    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所属的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是:方便基层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监督权力运行,腐败现象得到遏制;规范行政行为,执政能力得到增强;实行民主管理,基层民主建设得到加强。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水、电、气、医院、学校等单位。中央、省在潭各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设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分工领导、落实人员及经费情况;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情况;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情况;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

    (六)政务公开监督机制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设立监督机构、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对群众投诉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政务服务大厅及政务窗口的建设情况。包括县市区政务大厅的设立、进厅单位、进厅职能及大厅的运作情况,全程代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政务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理情况;

    (八)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的标准和程序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基本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热点重点突出;公开形式多样,可行实用方便;监督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务公开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按程序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评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分结果按政务公开工作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进行折算后计入。其中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实行行政问责。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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