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所发[1998]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晋中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企业改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行地税所字[1998]34号)收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金,并量化给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批复如下:对量化给个人的股本金,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量化给个人的股本金,个人不拥有所有权,仅是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依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以此为依据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取得的分红性质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