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2001]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8号)转发给你们,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栏等宣传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