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1]4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省、福建省、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29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及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0.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金额 企业所在地
一冶四公司 169.2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路桥公司 93.2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地下工程公司 11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海南开发公司 2.5 海南省海口市
一冶深圳南方实业公司 30 广东省深圳市
一冶厦门公司 25 福建省厦门市
福州一冶建设公司 5 福建省福州市
上海建安公司 15 上海市
合 计 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