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发[200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关于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9号)第二条 第三项:“……对农机专业户从事农田作业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苏政发[2002]60号)第五条 :“对从事及组织机耕、机播、机收等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