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3]2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