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南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政[2006]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省作为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历史传承源远流长,文物古迹星罗棋布。自2000年省政府公布河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以来,随着全社会对文物价值认识的提高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我省又相继发现了一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重要文物,同时一批重要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也需要提高其保护级别。为进一步做好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省政府核定河南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224处(其中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5处、石窟寺及石刻8处、古建筑82处、古遗址94处、古墓葬13处、其他文物2处)。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