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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履约保证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票〔2003〕3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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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确保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现将《税控装置履约保证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合同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售后服务违约行为警告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先行赔付申请审批表》;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先行赔付保证金支付凭证》。

    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控装置履约保证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总体方案的相关措施,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税控装置制造商、代理服务商三方签定的《合同书》,为了维护税控装置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甲方)、税控装置产品制造商(乙方)、税控装置产品代理服务商(丙方)三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中相关条款先行向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收取的用于产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时对纳税人给予赔付的准备金。

    二、各区县局、分局对发生确因税控装置产品的质量问题和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未能向纳税人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事宜影响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以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以下所列情形及处理办法执行:

    (一)代理服务商怠于履行安装、维修、调试及培训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以向纳税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并监督代理服务商继续履行安装、维修、调试等义务。

    (二)对于税控装置产品由于质量问题报修两次以上不能正常使用(以报修单为准),而且代理服务商未能为其更换新的同类产品时,经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核实后,使用备存的税控装置强行为纳税人更换,税控密码器的初始化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三)在安装和提供售后服务过程中,对未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的,经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核实后,使用履约保证金向纳税人退还多收款项,并对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提出书面警告。

    (四)各代理服务商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控装置产品的最高限价,不得以各种方式变相收取购机款项,一经发现,将使用履约保证金退还多收款项。

    三、对税控装置用户和代理服务商在赔付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由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协调解决。未能协调解决时,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市局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四、因纳税人故意破坏造成税控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的,代理服务商发现后应首先报告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不得擅自为纳税人先行维护。

    五、在使用履约保证金时,各区县局、分局应填制《先行赔付申请审批表》,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六、各区县局、分局在支付赔偿金时还应填制《税控装置先行赔付保证金支付凭证》。

    七、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一:

    合 同 书

    订立本合同三方为:

    甲 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纪平局长

    法 定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 定地 址: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 定地 址:

    鉴于:

    甲方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产品选型项目的招标人;

    乙方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产品选型项目的中标人;

    丙方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产品选型项目的中标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服务商。

    本合同三方确认:

    1、甲方接受乙方的投标,确认乙方为本合同项目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丙方为乙方的代理销售服务商。

    2、乙方接受了甲方的中标通知书,愿意接受对本合同项目产品生产制造商的确认。

    3、丙方接受乙方的指定和甲方的确认,愿意接受对本合同项目产品销售服务商的确认。

    本合同三方达成并遵守如下条款:

    一、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具有解释力和约束力,但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产品选型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编号:0714--EMTC--2071)

    2、甲方的中标通知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制定本合同项目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及服务标准、产品最高销售价格;

    2、在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责令乙方招回产品、赔偿损失直至终止乙方向北京市提供其产品:

    A:生产的产品达不到技术、质量标准;

    B:已销售的产品存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C: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数量提供产品。

    3、丙方的销售、服务不能达到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予以更换,或责令乙方自行承担销售、服务工作。

    4、有权确定乙方、丙方的产品销售、服务范围。

    5、有权对乙方、丙方的全部工作进行监督。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技术、质量标准提供产品,并保证时间、数量的需求。

    2、有权在甲方确定的范围内推广其销售其产品。

    3、为履行本合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单位,并出具担保书。

    4、为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5、承诺在北京市设立技术支持中心,为丙方的销售、服务提供有效技术支持。

    6、接受甲方的监督,承认甲方对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的终止、更换。

    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在甲方确定的范围内销售乙方的产品,并进行售后服务工作。

    2、保证市场对产品时间、数量的需求。

    3、在服务范围内,至少设立一个专门服务机构。

    4、为产品用户提供免费的使用产品培训,及免费上门安装调试。

    5、在产品用户认购产品并付款后的5日内培训、安装、调试完毕,保证用户开始正常使用。

    6、保证不少于3人的专职服务人员,以此为基数,每销售200台产品,增设不少于1人的专职服务人员。

    7、开通服务专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接到用户服务要求后1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

    8、实行12个月的免费保修期,超过12个月的,只收取材料费。

    9、产品售价不得超过甲方制定的最高限价。

    10、接受甲方监督,承认甲方对丙方更换的权利。

    11、每月10日前,将上月产品销售、安装、维修、投诉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附软盘)报当地区、县以上税务机关。

    12、按照甲方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用于“先行赔付”。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解除本合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本合同未表述的事项,参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文件。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售后

    服务违约行为警告书

    ( ) 地税票字第 号:

    你(单位)在税控装置售产品售后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事项,于 天内予以改正,并对你单位提出警告。

    对逾期不改正,将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税控装置制造商、代理服务商三方签定的《合同书》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执行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先行赔付申请审批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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